21-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 )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预付款保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规定:
(1)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2)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