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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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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