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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进一步加强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加快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提高中央水利投资效益,按照《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和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的相关要求,水利部对《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印发。
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共21条,包括考核对象及内容、考核依据、总体目标、考核组织及职责分工、考核结果及应用等内容。
考核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和地方配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是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和地方配套投资计划下达、到位、完成和日常管理情况等。考核的总体目标:本年度下达的投资计划应于当年年末基本完成,重大水利工程应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90%以上,其他水利工程应完成当年中央投资计划的80%以上。考核实行定期进度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核节点分别由9月、12月和次年3月提前到6月、9月和12月。定期进度考核每年两次,6月底重点考核投资计划下达和到位情况,9月底重点考核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综合考核每年一次,考核时点是每年12月31日,重点考核投资计划执行和日常管理情况。
水利部对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实行月调度,定期通报被考核单位中央投资计划执行进度考核情况。考核办法突出结果运用,对存在问题较多、投资计划执行较慢、考核结果较差的,水利部将组织进行督导、约谈或专项督办。同时,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前期审查审批工作和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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