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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件》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予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及批件
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实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
监理人职责:一是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负责发出指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二是作为第三方,负责商定或确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六)合同价款管理条款
1、变更
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价格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承包的或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合同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的,还应约定调价的频率,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当年不做调整。
3、计量与支付
发包人在承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28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28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
质量保证金通常为合同价的5%,在每次进度付款中按10%扣留,直至合同价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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