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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如何有针对性地把握关键环节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地方全面落实好《水十条》,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做好水污染防治督查工作,应把握好4方面重点。
深入学习“水十条”精神实质。之前开展的许多专项督查工作督查效果不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保系统自身对相关政策法规学习不够、领会不深。特别是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该承担和履行的环保工作职责,没有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和研究。编制督查方案时,缺乏对督查背景、督查对象、督查内容等的精心策划和统筹,导致相关督查工作事前准备不足、事中针对性不强、事后效果不佳,无法引起地方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达不到预期的督查目的和效果。因此,在开展《水十条》督查之前,一定要深入了解 《水十条》出台的严峻背景,明确其设定的总体目标,掌握可达的技术路线, 清楚《水十条》赋予的部门职责,熟知《水十条》实施的具体措施,以便在督查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
详细编列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开展专项督查最重要的就是指向清楚,目标明确。这次出台的“水十条”,一大亮点就是在提出238项治理措施的同时,每一项举措均明确了牵头、参与和落实部门,这为确定督查对象、督查内容、督查重点指明了方向。现在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将每一项举措逐一进行细化,形成具体、可操作、可考核的配套措施。详细编列每一个政府部门的责任清单,为督政打下坚实基础。如工信部牵头的调整产业结构,可细化为每个省、市、县的调整产业结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淘汰方案、淘汰清单、保障措施、完成时限、责任追究等7方面的责任清单,以此类推,对10方面的238项治理措施逐项进行细化明确,编制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手册。
提前掌握督查区域环境问题。《水十条》的核心目标是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因此,在督查工作开展前,有必要提前了解督查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现状,全面知晓区域流域的支柱产业和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水环境质量和水环境问题等。较为准确地掌握生活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等基本情况,把握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深入分析产生各类水环境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督查工作。从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政府部门履职尽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等不同侧面评价《水十条》的推进情况和工作成效,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点,为督查后向地方政府提出接地气的高水平督查建议做好铺垫。
全面督查“水十条”落实情况。一是重点督查各级政府履职尽责。开展督查工作时,一定要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重点督查对象,对照政府责任清单手册,检查其是否及时研究制订了贯彻实施意见或细则,建立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出台配套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明确具体工作措施、重点项目和完成时限,严格执法监管。二是重点督查排污单位遵章守法。要根据《水十条》的明确规定和国家、地方的浓度及总量排放标准,重点抽查主要涉水行业和国控、省控重点源的排放情况。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漏排、弄虚作假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各级政府和排污单位真正承担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三是重点督查《水十条》考核问责。要按照《水十条》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的要求,重点督查每年分流域、分区域《水十条》实施情况考核后,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情况。将是否对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了责任,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否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了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了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四是重点督查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水十条》的颁布实施,最核心的是看工作成效,即水环境质量总体是否在逐年改善,重污染水域面积是否有较大幅度减少,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和溶解氧等主要指标是否在逐年好转,黑臭水体基本杜绝,水体透明度等感官指标是否明显改善。因此,督查地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落在工作成效上,让老百姓看到工作成效和美好前景,更好地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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