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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
1.合同当事人
(1)发包人。
(2)承包人。
2.工程师: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
(二)施工合同的标的:
1.工程概况
2.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三)合同工期、质量、价款。
1.合同工期
2.质量标准:是协议书中的核心内容。
3.合同价款:对于非招标工程,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不是全部工程价格,除合同价款外,工程价格还包括追加合同价款和由发包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施工合同,目前,《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
(五)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1.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2)水、电、通信线路三通
(3)道路要求
(4)工程地质和其他资料
(5)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10)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1)建立、健全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
2.承包人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双方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行政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按双方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需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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