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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财政部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2)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3)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4)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5)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具体如下:
(1)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2)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3)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4)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程序如下: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老师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3)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4)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老师进行评审。其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须实行公开招标。根据老师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5)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2)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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