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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3日对外发布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旨在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办法提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该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
办法明确,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提出,对于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电力企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办法还明确,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如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或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或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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