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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咨询工程师考试《方法与实务》考点:项目的投融资主体

|0·2015-01-30 13:15:4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咨询工程师正在备考,环球网校整理"2015年咨询工程师《方法与实务》复习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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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的投融资主体

  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应是项目法人。按照是否依托于项目组建新的项目法人实体划分,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分为两类:新设法人及既有法人。两类项目法人在融资方式上和项目的财务分析方面均存在较大不同。

  1、新设法人融资

  新设法人融资是指组建新的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一是项目投资由新设法人筹集的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构成;二是由新设法人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三是从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情况考察偿债能力。

  在这种方式下,为了实施新项目,由项目的发起人及其他投资人出资,建立新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公司法人或事业法人),承担项目的投融资及运营。新组建的法人拥有项目的财产和权益,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新设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2、既有法人融资

  既有法人融资是指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法人进行项目建设的融资活动。其特点:一是拟建项目不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由既有法人统一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二是拟建项目一般是在既有法人资产和信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形成增量资产;三是一般从既有法人的财务整体状况考察融资后的偿债能力。

  采取既有法人融资方式,项目的融资方案需要与公司的总体财务安排相协调,需要将项目的融资方案作为公司理财的一部分考虑。所以既有法人融资又称公司融资或公司信用融资。

  在这种方式下,由发起人公司――既有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等)负责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不组建新的独立法人,负债由既有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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