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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同时废止。
《办法》提出,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按照《办法》要求,对未提供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的煤炭开发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应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
煤矸石发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千克。
违反《办法》相关条例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