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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资金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
(一)信贷方式融资
1.商业银行贷款
按照贷款期限,商业银行的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为短期贷款,超过1年至3年的为中期贷款,3年以上期限的为长期贷款。商业银行贷款通常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期限,商业银行:需要特别报经人民银行备案。
按照资金使用用途分,商业银行贷款在银行内部管理中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既有法人或者新设法人使用商业银行贷款,需要满足贷款银行的要求,向银行提供必要的资料。银行要求的材料除了一般贷款要求的借款人基本材料之外,还要有项目投资的有关材料,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资料、政府对于项目投资核准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与项目有关的重要合同、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主要方面的基本材料等。
项目投资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银行要进行独立的项目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必要性、产品市场需求、项目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及主要设备、投资估算与筹资方案、财务盈利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保证措施等。
除了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贷款,一些城市或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提供商业贷款,条件与商业银行类似。
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有浮动利率与固定利率两种形式。浮动利率通常以某种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为基础,加上一个固定的加成率构成。固定利率则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国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由市场决定,各国政府的中央银行对于本国的金融市场利率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调控。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目前受人民银行的调控,人民银行不定期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已经借入的长期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利率调整在下一年度开始执行。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心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
2.政策性银行贷款
为了支持一些特殊的生产、贸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可以提供政策性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通常比商业银行贷款低。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为两部分。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其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其对企业参股、控股。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
3.出口信贷
项目建设需要进口设备的,可以使用设备出口国的出口信贷。出口信贷分为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
买方信贷以进口商为借款人,设备进口商作为借款人取得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进口设备货款,同时对银行还本付息。买方信贷可以通过进口国的商业银行转贷款,也可以不通过本国商业银行转贷。通过本国商业银行转贷时,设备出口国的贷款银行将贷款贷给进口国的一家转贷银行,再由进口国转贷银行将贷款贷给设备进口商。下面是不经过国内银行转贷款的买方信贷示意图和经过国内银行转贷款的买方信贷示意图。
卖方信贷以设备出口商为借款人,从设备出口国的银行取得贷款,设备出口商则给与设备的购买方以延期付款条件。
出口信贷通常不能对设备价款全额贷款,通常只能提供设备价款85%的贷款,其余的15%价款需要由进口商以现金支付。
出口信贷利率通常要低于国际上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附加费用:管理费、承诺费、信贷保险费等。
4.外国政府贷款
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需要得到我国政府的安排和支持。外国政府贷款经常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有时还伴有一部分赠款。
外国政府贷款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由我国的商业银行转贷款。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为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担保。
外国政府贷款的利率通常很低,一般为1%―3%,甚至无息,期限较长,有些甚至长达30年。使用外国政府贷款也要支付管理费。国内商业银行转贷需要收取转贷手续费。有时国内商业银行可能根据项目的经营期,要求缩短转贷款的期限。
外国政府贷款通常有限制性条件,如限制贷款必须用于采购贷款国的设备。由于贷款使用受到限制,设备进口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选择,设备价格可能较高。
5.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通常带有一定的优惠性,贷款利率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但也有可能需要支付某些附加费用,例如承诺费。贷款期限可以安排得很长。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通常要求设备采购进行国际招标。
6.银团贷款
大型建设项目融资中,由于融资金额巨大,一家银行难于承担巨额贷款的风险,可以由多家甚至数十家银行组成银团贷款。 使用银团贷款,除了贷款利率之外,借款人还要支付一些附加费用,包括:管理费、安排费、代理费、承诺费、杂费等。
银团贷款可以通过招标方式,在多个投标银行组合中选择银团,优化贷款条件。
7.股东借款
股东借款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提供的贷款,对于借款公司来说,在法律上是一种负债。项目的股东借款是否后于其他的项目贷款受偿,需要依照预先的约定。如果没有预先约定偿还顺序,股东贷款与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受偿顺序。只在预先约定了后于项目贷款受偿条件下,相对于项目的贷款人来说,股东借款才被视为项目的资本金(准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