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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是形成工程实体的重要阶段。本章介绍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和运营阶段咨询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项目竣工咨询,项目运营阶段的后评价以及项目管理咨询。
第一节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咨询
一、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实际上在项目准备阶段就已开始,包括选择合同类型,起草,谈判和签订合同文件。在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即按项目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费用等进行控制和管理。
(一)合同定义与合同类型选择
1.合同定义
我国《合同法》把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文件包括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全部文件,即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函、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表以及其他列入合同协议书中的文件。
2.合同分类
工程项目合同是各相关方之间为完成约定任务而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与工作关系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需要签订并实施多种形式的合同,按合同双方交易方式可分五种类型,实行差别化合同管理。
(1)委托合同。如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项目管理合同、建设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项目代建合同等。这类合同属于提供智力服务的合同,要求被委托方组建较强的专业管理团队实施合同。
(2)承包合同。如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施工合同,一般要求承包方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
(3)交易合同。如建筑材料、设备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属于市场商贸合同,交易范围较大,运行规则比较规范。
(4)出让合同。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专利技术出让合同、商标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这类合同属于无形产品的转让合同。
(5)租赁合同。如大型施工机械租赁等临时合同。
3.工程建造合同类型选择
工程项目周期中,施工建造阶段的工作量最大、花费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复杂,应根据工程的特点、业主的组织能力和偏好,选择不同类型的合同方式。
(1)按承包商义务范围,有三种合同形式可供选择:
建造合同(Construction Contract)。建造合同适用于传统的工程履行方式。通常由项目单位提供设计,承包商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承包商一般不承担工程的设计责任。建造合同条件特别适合于传统的“设计一招标一建造”(Design-Bid-Construction)建设履行方式。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项目单位提供设计、项目单位愿意承担风险比较大的情况。
设计一建造合同(Design amd Build)。采用设计一建造合同,承包商不仅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还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负责设计。该合同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项目单位愿意将部分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情况。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与建造合同条件相比,其区别在于前者项目单位不再提供设计或只提供设计要求,并且,项目单位不再将合同的绝大部分风险由自己承担,而将一定风险转移至承包商。采用设计一建造履行程序,由项目单位提交包含一个要览或履行说明的 “项目单位”要求,承包商应满足要求;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监控设备的现场安装以及签证支付;执行总价合同,分阶段支付。
EPC/ 交钥匙合同(Turnkey)。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是一种现代新型的建设履行方 式。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采购和施工,并承担绝大部分风险的项目。与建造合同相比,在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下项目单位只承担工程项目的很小风险,而将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特别适宜于下列项目类型:PFI、PPP,BOT及其他特许经营合同的项目;发电厂或建设工厂大型且项目单位希望以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来履行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轶路、桥梁、水务、水坝工程等)或类似项目,项目单位提供资金并希望以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来履行项目;项目单位希望采纳固定价格的交钥匙方式的民用项目。
(2)按项目单位愿意采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合同形式可供选择:
1)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在招投标时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总价,并完成招招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投资规模不太太、技术不太复杂、工期较短、风险较小,且设计文件和基础资料完备、能够较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工程项目。
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总价完成合同规定的某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这个总价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变,只有当设计或工程范围发生变化时,才能变更合同总价。承包商要承担合同规定的风险范围内的一切风险。
可调值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通货膨胀等原因造成的超过某一限度的费用增加,可以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可调值总价合同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由合同双方分摊。
2) 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该合同形式是根据合同中确定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和工程量计算合同价格。在招标文件中所列工作量通常是暂估的,工程实施中允许随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中确定的单价计算。
单价合同可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等几种: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由项目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列出工程量表及估算的工程量,适用于可以根据设计图纸估算出大致工程量的项目。
纯单价合同是由于某种原因,招标文件只向投标人提供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项 目表、工程范围和说明,不提供工程量。投标人应填报各项单价。
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是对工程项目中能用某单位计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均要求提出单价,对于一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部分项工程可采用包干方式报一个合价。
3)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Plus-Fee Contract)。该合同形式根据工程的实际成本加上一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作为工程报价,即项目单位向承包商支付实际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再按事先议定的方式为承包商的服务支付酬金(包括管理费和利润)。
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某些急于建设而设计工作尚未深入的工程项目,不具备计算工程单价或总价的条件,只能以估算的工程成本为基础加额外补偿来计价,如灾后重建工程等。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由于不能确定工作范围或规模等原因无法准确定价的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其酬金的确定方法不同可分为如下三种形式:
成本加百分比酬金合同。这种合同形式是指承包商除收回工程实际成本外,还可得到以实际成本百分比计取的酬金。这个百分比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共同商定的。
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这种合同形式是指按工程实际成本加上一笔双方事先商定的固定数额的酬金作为计价方法。这种形式的酬金不随成本的增减而变动。
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时,合同双方事先商定预期成本和酬金水平。当实际成本等于预期成本时,按预期酬金支付;当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成本时,增加酬金;当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时,减少酬金。这种合同形式与前两种形式相比的优点是可以促使承包商降低工程成本。
由于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的竞争性差,而且项目单位难以控制投资,在实际工程承包中较少采用。
(3)按项目单位愿意采用的组织方式,有三种合同形式可供选择:
1)监理工程师管理合同。项目单位通常聘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此种类型的合同在西方国家有悠久的历史,我国目前已广泛地采用建设监理制。
2) 管理承包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ing Contract)。采用管理承包合同,工程发包给“管理承包商”,由其将全部工程分包给各个“交易承包商”(Trade Contractors)。虽然管理承包商与项目单位的关系仍是合同关系,但承包商的最主要的角色是代表项目单位管理项目而不是建造工程。为了增强管理承包商的效率管理,在项目单位与管理承包商之间通常有一份风险分担协议。因此,管理承包合同通常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
3)建造管理合同(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ntract)。采用建造管理合同,项目单位雇用承包商直接建造工程,与此同时项目单位也直接雇用一个专业建造管理公司控制工程。这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传统的建筑师/ 工程师管理合同。不同点在于,建筑师/工程师管理合同履行方式中,通常只雇用一个承包商,称之为总承包商,其他均为分包商或指名分包商;而在建造管理合同中,项目单位通常雇用不止一个承包商,工程管理体系更为复杂。因此,建造管理合同中的建造工程项目经理所承担的协调工作要远大于传统的监理工程师。
(二)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内容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贯穿于采购和工程建造全过程,一般以合同签订为界,将合同管理过程划分为合同制订管理和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制订管理是指对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有关程序、内容、行为及文件进行管理。其目的是促使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效。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以合法为前提,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详尽而又明确地写入合同条款,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歧义和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管理,是指合同签订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包括双方对合同变更、索赔的管理,直到合同履行完毕。其目的是促使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范围、计划、方法、支付安排等程序和规则履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需要变更合同或违约的情况,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商谈,按合同约定程序处理。
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合同政方都要进行合同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均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自觉地、认真严格地遵守所签订合同的各项规定定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行使各自的权力、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各方的权利,发扬协作精神,处理好“伙伴关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使工程项目的目标得到完整地体现。
由于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专业性很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很大,项目单位一般委托具有专业素质的咨询工程师协助进行合同管理。特别注意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索赔等进行协调管理。
2.合同履约与监督
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的过程。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都应认真履行。
合同双方应建立各自的合同履行保证体系,由合同管理人员向项目管理与支持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学习、分析、解释、说明合同内容,研究实施合同的计划,明确分工与责任,加强与合同双方的沟通,监督检查合同实施的过程。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支付违约金、赔偿金、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及被解除合同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按合同约定中止执行合同,对合同作出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的处理。在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受损方可通过合法程序向违约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工程项目合同受国家司法与行政的双重监督。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主要的工程项目合同进行招投标前的备案审查,防止合同条件违法及黑白合同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可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也可依法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