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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1.重要变化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将废止。
新法附则规定: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新旧对比
注:新法中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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