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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义务
(1)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3)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4)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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