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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漏,都会使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
(一)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
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位,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因双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责任由双方分别承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的或者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
(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工程的检查、检验,是他们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
条件,并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四)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需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只有单机试运转达到规定要求,才能进行联试。承包人应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联动无负荷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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