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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投入物影子价格
(一)劳动力的影子价格――影子工资
影子工资是指项目使用劳动力,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包括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和劳动力转移而引起的新增资源消耗。
1.劳动力机会成本是拟建项目占用的劳动力由于在本项目使用而不能再用于其他地方或享受闲暇时间而被迫放弃的价值;
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市场及就业状况、劳动力来源以及技术熟练程度等方面分析确定。
技术熟练程度要求高的,稀缺的劳动力,其机会成本高,反之机会成本低。
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是影子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
2.新增资源消耗是指劳动力在本项目新就业或由原来的岗位转移到本项目而发生的经济资源消耗,包括迁移费、新增的城市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相关投资和费用。
(二)土地影子价格
项目使用了土地,无论是否实际需要支付费用,都应根据机会成本或消费者支付意愿计算土地影子价格。
土地的地理位置对土地的机会成本或消费者支付意愿影响很大,因此土地地块的地理位置是影响土地影子价格的关键因素。
1.非生产性用地的土地影子价格
(1)项目占用住宅区、休闲区等非生产性用地,市场完善的,应根据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土地影子价格;
(2)市场不完善或无市场交易价格的,应按消费者支付意愿确定土地影子价格。
2.生产性用地的土地影子价格
项目占用生产性用地,主要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其他生产性用地,按照这些生产用地的机会成本及因改变土地用途而发生的新增资源消耗进行计算。
土地影子价格=土地机会成本+新增资源消耗
(1)土地机会成本。土地机会成本按照项目占用土地而使社会成员由此损失的该土地“最佳可行替代用途”的净效益计算。
通常该净效益应按影子价格重新计算,并用项目计算期各年净效益的现值表示。
土地机会成本的计算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净效益的递增速度以及净效益计算基年距项目开工年的年数。
(2)新增资源消耗。新增资源消耗应按照在“有项目”情况下土地的占用造成原有地上附属物财产的损失及其他资源耗费来计算。土地平整等开发成本通常应计入工程建设投资中,在土地影子费用估算中不再重复计算。
(3)实际征地费用的分解。
土地的影子价格可以从财务分析中土地的征地费用出发,进行调整计算。
1)属于机会成本性质的费用,如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按照机会成本计算方法调整计算。
2)属于新增资源消耗的费用,如征地动迁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按影子价格计算。
3)属于转移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政府征收的税费,如耕地占用税、土地复耕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不应列入土地经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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