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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项目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与相关发展规划,引导和调控投资项目
政府通过制定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来引导和调控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向和规模,用宏观统率微观。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价格管理政策、人口与就业政策、国际收支与管理政策等。详见《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一书。
政府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和总体布局,同时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的投资项目。
此外,政府还建立科学的行业准人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要求应有“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人分析”一章,主要内容有:
(1)发展规划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产业政策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行业准人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人标准的规定。
(二)制订相关规定,界定投资管理权限
200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各类投资主体的管理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1.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其他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
2.政府投资项目
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人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三)加强重要资源的管理
1.对土地资源使用的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国家对工程项目中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使用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对土地的取得方式、程序,土地的使用年限、税收等都有相关规定,为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对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后土地的闲置时间也做了具体限制。
2.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管理
为了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消耗大量重要自然资源的工程项目,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与批准条件,对开采技术的先进程度、资源利用率、资源开发后自然环境恢复等都有明确要求。同时国家还通过资金、税收等方面进行政策调整,鼓励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证国民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
3.对资金资源的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对国内资金进行总量平衡,调控信贷规模。
对外资、外债规模与增长速度也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避免由于外债规模过大,特别是短期外债规模过大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为此涉及外资、外债的项目,将根据外资、外债的不同规模与种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有“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的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1.资源开发方案
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
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他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3.资源节约措施
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4.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5.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人标准的要求。
6.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7.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等内容。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8.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9.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对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
(四)维护经济安全
所谓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经济在整体上基础稳固,做到健康运行与成长,保证持续发展,使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卫力和竞争力,不致因某些问题的出现和演化使整个经济受到过大的打击和(或)使国民经济利益受到过多的损失,从而能够避免或化解可能发生的局部或全局性的经济危机。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的投资,特别是关系到国家关键性战略,如能源战略等,国家在进行建设投资规划与项目审核时予以必要的控制。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有“经济影响分析”的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通过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行业影响分析。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进行论证。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人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投资规模巨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分析拟建项目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措施。
(五)优化布局
对于关系国家经济与社会安全等关键性的重大项目,将从国家全局的角度进行布局优化,以保证社会资源的最佳合理利用和整体的社会与经济效益更好。这类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农林水利工程、能源、交通、邮电、通信、大型矿藏开发等。
对于因征地拆迁等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项目,以及扶贫、区域综合开发、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具有明显社会发展目标的项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等角度,进行社会影响分析评价。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有“社会影响分析”的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2)社会适应性分析。分析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评价该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的措施方案。
(六)环境保护
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3)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人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应有“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一章,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和生态现状。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等。
(2)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包括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治理措施,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4)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要阐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提出防御的对策和措施。
(5)特殊环境影响。分析拟建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
(七)工程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的安全是指项目在建设期间与将来生产过程中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国家在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安全生产、防火、消防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防护标准,工程项目在进行设计与施工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这些标准,项目建成后,还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取得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其他方面的管理
除上述方面外,政府还将在其他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如对特别技术的进出口,药品等特殊产品的生产,防止使用淘汰工艺技术方面,以及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特殊物资,如特殊药品、化学物质等,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报相应部门批准,以保证社会安全和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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