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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分析评价国土空间的基础上,确定各级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区域政策等。
(一)分析评价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先要对国土空间进行客观分析评价。对全国或本地区的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
分析评价采用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1.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指在自然生态环境不受危害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特定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所能承载的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资源的丰裕程度,水和大气等的环境容量,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的生态敏感性,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等的生态重要性,地质、地震、气候、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频发程度等。
2.现有开发密度
现有开发密度主要指特定区域工业化、城镇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开发强度等。
3.发展潜力
发展潜力是指基于―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特定区域的潜在发展能力,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科技教育水平、区位条件、历史和民族等地缘因素,以及国家和地区的战略取向等。
(二)确定主体功能区
1.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2.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
3.国家级主体功能区确定的原则与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若干要点
(1)国家层面的四类主体功能区不覆盖全部国土;
(2)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禁止开发区域按照法定范围或自然边界确定;
(3)要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总体要求,阐明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开发战略等,明确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的主要原则,以及市、县级行政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4.省级主体功能区确定的原则
(1)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行政区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确定为相同类型的区域,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
(2)对行政区国家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国土空间,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
(3)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原则上要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
(4)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确定为同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
(5)沿海省区陆地主体功能区与海洋主体功能区要相互衔接,主体功能定位要相互协调;
(6)对重点开发区域要区分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开发时序;
(7)矿产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区域,可以适度开发矿产资源,但原则上应确定为限制开发区域;
(8)依法设立的省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域要确定为禁止开发区域。
(三)完善区域政策
实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现主体功能区定位,关键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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