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特别推荐:2014年咨询工程师《各科目》讲义汇总
总体规划的编制
(一)总体规划的编制部门
(1)国家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2)省级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3)市县级总体规划由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二)总体规划编制要凝聚各方面的共识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吸收有关规划的内容,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经济、科技、企业界和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其他公民和组织:征求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总体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三)总体规划的衔接
1.总体规划间的衔接
规划编制工作涉及若干个环节,而其中的规划衔接工作是保障各类各级规划相互协调、避免矛盾的关键环节。只有搞好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才能体现和保障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综合协调性特征。
(1)省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之前,应当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国家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必要时,省级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2)省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之前应当送相邻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相邻地区之间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重大事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国务院决定。
(3)总体规划衔接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指导思想。
发展目标。
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重大建设项目:省及省以下各级总体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与上级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
2.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
这种衔接,必须很好地体现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的特征要求。
(1)总体规划指导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服务于总体规划。
(2)承担衔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到责任明确,衔接环节符合程
序要求。
3.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的衔接
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紧密联系、彼此相关,必须高度重视二者之间的相互衔接。
(1)国家级的区域规划作为国家总体规划的局部空间规划,应坚持局部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区域规划必须服从国家总体规划。
(2)区域规划必须与该经济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区域规划统帅规划所属区域内各行政区的各类规划。
(四)总体规划的论证
国家级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市县级总体规划可以委托省级规划咨询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未经论证的规划草案不得上报审批。
(五)总体规划的审议批准
国家级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在送审之前,应当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
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