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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收
一、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涵义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制约,既不是由纳税主体按照个人意志自愿缴纳,也不是按照征税主体随意征税,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对个体纳税人而言的。政府使用税款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三)税与费的区别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
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2.特征不同
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3.用途不同
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四)税收制度设计原则
我国税收制度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1.财政原则
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需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建立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坚持税收的财政原则要量力而行,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考虑到国家的财政需要,又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2.效率原则
政府设计税收制度时应讲求效率。一方面,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和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使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化;另一方面,在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要最小。
3.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即相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承担等量税收。纵向公平,即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即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
4.适度原则
在税收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既能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能使税负太重影响到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
(五)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又称“税法构成要素”,是指组成税收法律制度的共同因素。
1.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1)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指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指对什么课税,即国家征税的标的物。
(3)征税范围。又称“课税范围”,指课征税收的界限。
(4)税类。税类是国家税收制度中税收类别的简称。
(5)税种。一个税种(一种税收)一般由若干税制要素构成。
(6)税目。又称“课税品目”、“征税品目”,是税法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
(7)计税依据。它是指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8)计税标准。它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划分课税对象适用税目税率所依据的标准;二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与计税依据同义。
(9)税基。它是指征税的客观基础,指计算税额的课税基础。
(10)税源。它是指税收的源泉,即税收的最终出处。
(11)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量)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和税收负担的尺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一般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它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商品流转额的课税。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另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它是指随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税率的一种递增等级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或相对比例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规定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级税率。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等几种。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对每一单位的征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2.税收制度的其他要素
(1)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2)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间隔时间。从我国现行各税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月征收、按天征收和按次征收等多种。
(3)减税免税。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时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免税有针对纳税人的,有针对课税对象的。减税免税的形式一般分为法定减免、特案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减税免税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税基式减免(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减免),二是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减免)。
(4)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作的处罚,它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一种必要措施,也是税收强制性的一种体现。违章处理的方式主要有: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通知银行扣款、吊销税务登记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框架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共由19个税种组成,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以下六类:
(1)货物和劳务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各地占用税、烟叶税等。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类。即关税,主要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二)商品劳务税制度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过程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增值税是我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其收入居各税之首。
(1)增值税类型。根据对购进固定资产价款的处理方法不同,增值税被分为三种类型:
消费型增值税。其特点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从计税依据中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全部扣除。大部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其特点是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从整个社会看,课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收入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其特点是不允许纳税人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课税对象相当于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总合,从整个社会看,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故称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
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2)增值税税率。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增值税率为: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2)、3)规定外,税率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的,税率为13%。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4)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消费税
消费税是针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等如下:
(1)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游艇等14个税目。
(2)消费税税率。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实行从价定率的税目包括:雪茄、烟丝、酒精、其他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率从1%~40%不等。
实行从量定额的税目包括:成品油(0.10无/升~0.28元/升)、黄酒(240元/吨)、啤酒(220元/吨~250元/吨)。
实行复合计税的税目包括:白酒(20%加0.5元/500克)、卷烟(30%~45%加
0.003元/支)。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
2)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与零售环节征收。
3.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1)计税依据。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高低影响。
(2)征收范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外的所有经营业务。
(3)营业税税率。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税率如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5%~20%。
(4)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包括: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托儿、养老、教育、医疗婚介、殡葬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残疾人员个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与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三)所得税制度
所得课税是对所有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所得课税包括企监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我国境内,但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中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4)应纳税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5)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所得税法还对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等给予了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在华取得所得的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中国台湾同胞。
(2)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分别对不同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
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按月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2001年7月19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四)其他税收制度
1.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
(1)征税范围。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
(2)税率。资源税采用按量定额税负计征,以应税资源的计量单位“吨”或“千立方米”等确定0.3元~60元的8个幅度税额。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15元。
(3)资源税计征办法将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明确要求,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此前,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已经率先改革,重要的变化在于:
1)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2)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3.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3)房产税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房产税的税率有两种: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 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其中: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适用税率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重庆正在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在“十二五”时期“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4.关税
关税是指国家对进出本国国境或关境的应税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进口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我国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原产于1)、2)、3)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5)关税配额税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
6)暂定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我国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3)计税方式。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货物数量x单位税额
(4)报复性关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5)反倾销。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税。
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②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反倾销税: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6)反补贴。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和反补贴税。
临时反补贴措施: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反补贴税: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7)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实施期限是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保障措施: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5.国际税收
(1)概念。国际税收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权益的税收活动。
(2)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权力。按照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税收管辖权可分为两类:
1)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税收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而不论这种收入归谁所有。
2)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分为公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前者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本国公民课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后者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有权对本国居民课税,而不论其收入从何处取得。
(3)重复征税及其减除。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总会存在一定交叉或冲突,由此形成国际间的重复征税问题。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两种基本方法:
1)免税法。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来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2)抵免法。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税收饶让是抵免法的附加,而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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