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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咨询工程师《政策与规划》讲义:第九章三节

|0·2014-01-21 14:42:3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咨询工程师《政策与规划》讲义:第九章三节

  第三节 “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了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及目标责任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 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 万吨、2046.2万吨,

  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三)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1.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2.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3.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3.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4.调整能源结构

  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5.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十二五”时期,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2.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3.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三)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限期整改。

  2.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3.推动建筑节能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做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4.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5.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6.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

  7.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

  (2)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以上。

  (3)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培育一批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4)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5)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

  三、重大措施

  (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1.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在国家、部门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而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老师队伍。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继续通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2.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3.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编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继续发布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二)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1.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

  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2.完善财政激励政策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3.健全税收支持政策

  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抓紧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4.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三)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1.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推进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快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2.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3.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4.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1.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机制。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2.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

  研究确定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制定“领跑者”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3.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推广能效电厂。

  4.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5.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6.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没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1.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制(修)订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2.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六)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1.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2.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3.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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