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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考生:
对于通过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除少数由省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外,会计、卫生、经济、一、二级建造理师等其他证书均由市人社局管理发放。现将市人社局管理发放的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即日起,证书办理工作委托市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联系电话:0566―2617353,地址:东湖南路46号)。
2、证书办理程序:省人社厅印发考试合格人员正式文件到市人社局;市人事考试中心开始收取照片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部分证书还须提供证明材料);市人事考试中心到省证书印制单位领取证书;市人事考试中心比对并粘贴照片;市人事考试中心不定期将以上材料报送省人社厅或省政务服务中心审核验印;市人事考试中心将证书发至考生本人。
3、办理证书时,考生需提供本人近期2寸照片2张,同时自行下载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份。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分证书办理时,还需提供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如:会计中级证书办理,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考生在办理证书前可向市人事考试中心咨询。
5、经与省证书印制单位商定,自2013年起,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可一并打印,勿需考生提供照片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2013年通过卫生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暂未提供照片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考生,可与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6、为确保证书发至考生本人,在领取证书时,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并登记。如考生本人不能到场领取,由受托人携带自己的有效证件、考生本人的有效证件和委托书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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