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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重点第七章三节

|0·2013-08-29 14:09:56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节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一、招标资格与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一)招标资格

  1.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委托招标

  (二)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一)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公开招标的第一个环节。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特定的、具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主要在于: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申请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申请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

  (4)公开的程度不同。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标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

  (二)发布招标信息

  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2.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7)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资格的要求。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的方式、内容及结果

  1.资格审查方式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方式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内容

  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事先载明,招标人不得改变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预审

  目前,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方式。

  1.资格预审的优点

  实行招标前的资格预审有很多优点:

  (1)实行公开招标时,投标人的数量将会很多,实行资格预审,将那些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先行排除,就可以减少多余的投标。

  (2)通过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可以对众多投标申请人的技术水平、财务实力、施工经验和业绩进行调查,从而选择在技术、财务和管理各方面都能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通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筛选出确实有实力和信誉的少量投标人,不仅可以减少招标人印制招标文件的数量,而且可以减轻评标的工作量,缩短招标工作周期,同时也对那些可能不具备承担工程任务的投标人,节省因投标而投入的人力、财力等投标费用。

  2.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

  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或部分邀请招标的土建工程、交钥匙工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3.资格预审的程序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三)资格后审

  对于一些工期要求比较紧,工程技术、结构不复杂的项目,为了争取早日开工,可不进行资格预审,而进行资格后审。

  在开标以后,正式评标前首先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淘汰不合格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作废标处理。

 

  四、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一般情况下,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一)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

  (1)招标文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情况,特别是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落实等情况,都要确保真实和可靠。

  (3)招标文件介绍的工程情况和提出的要求,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4)招标文件的内容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规模、性质、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相一致,使招标文件系统、完整、准确。

  (5)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6)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7)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费,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

  (7)技术标准及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三)招标文件的发放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五、编制工程标底

  标底是我国工程招标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工程标底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在评标时应当参考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六、组织踏勘现场与投标预备费

  (一)踏勘现场

  投标申请人对影响工程施工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对工程项目一般应至少了解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管线设置情况;

  (3)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4)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等;

  (5)现场的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

  (6)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即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工棚,堆放材料的库房以及这些设施所占的地方等。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七、投标文件编制与送达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对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响应的书面文件,旨在让招标人了解自己的实力,进而选择自己。

  (一)编制投标文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投标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下列原则和要求: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投标报价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的规定;国家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编制;

  (4)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计价方法,并结合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自身的经营状况、技术水平和计价依据,以及招标时的建筑要素市场状况,确定企业利润、风险金、措施费等,作出报价;

  (5)投标报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保险、措施费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构成;

  (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或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其他材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同样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而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四)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也有权撤回已经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放弃投标,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单独一家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投标协议应随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也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评标

  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老师和人员参加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的;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0)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三)定标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四)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为了有效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属于备案,并不是说合法的中标结果和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签订合同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通过合同谈判改变原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含有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合同谈判的洽谈纪要(如有时)应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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