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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一节 概 述
一、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原则。所谓公开,就是要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具有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
(2)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
(3)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就是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4)诚实信用原则。
(5)独立原则
(6)接受行政监督原则
二、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目的
1、规范招投标活动
2、提高经济效益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的立法目的。
(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法律的适用范围,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招标投标活动。
1.《招标投标法》的空间效力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标投标法》不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实施之列。《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适用于国内企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标。国内企业到境外投标,要适用所在地国的法律。《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在招标立法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2.《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行为。
3.《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投标的资金性质、招标投标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遵循《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4.关于招标代理制度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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