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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程序
一、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和条件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应由相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中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属于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不进行施工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二)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第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可以用流程图7―1表示(见教材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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