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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一、传统的管理模式:设计-招投标-建造模式,核心组织为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
从业主方看,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如下:
优点:(1)由于这种模式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熟悉; (2)业主可自由选择设计人员,可控制设计要求,施工阶段也比较容易提出设计变更; (3)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 (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
缺点:(1)项目设计―招投标―建造的周期较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工期不易控制; (2)管理和协调工作较复杂,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 (3)对工程总投资不易控制,特别在设计过程中对“可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考虑不够时,容易产生变更,从而引起较多的索赔; (4)出现质量事故时,设计和施工双方容易互相推诿责任。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
1.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交钥匙总承包
2.设计―施工总承包(Design―Build)
如果业主提出变更,代价非常大。
3.设计―管理总承包(Design―Manage)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三、由专业化机构进行项目管理的模式
1.项目管理服务(ProjectManagement,PM)模式: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的准备和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主要用于大型项目或大型复杂项目,特别是业主的管理能力不强的情况。
2.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ing,PMC)模式
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业主与施工承包商没有合同关系,因而控制施工难度较大;增加了管理费。
3.建筑工程管理模式(ConstructionManagementApproach,以下简称CM模式)
建筑工程管理模式又称阶段发包方式(PhasedConstructionMethod)或快速轨道方式(FastTrackMethod),这种模式采用的是阶段性发包方式,与设计图纸全部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传统的连续建设模式(SequentialConstructionApproach)不同,其特点是:由业主委托的CM方式项目负责人(ConstructionManager,以下简称CM经理)与设计单位、咨询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缩短周期,提前投产,设计变更较少,分项招标可能导致承包费用较高。
4.“代建制”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 “代建制”除项目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项目策划,报批,办规划、土地、环评、消防;市政、人防、绿化、开工等手续,采购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服务单位等内容。目前,“代建制”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人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的验收。
(2)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即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
从工程项目的代建阶段来分,“代建制”的实施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两阶段代建。
(1)全过程代建。即委托人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面向社会招标代建人,由代建人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从项目的可研报告开始介入,负责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乃至于竣工验收的管理。
(2)两阶段代建。即将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代建。 1)前期代建。由投资人委托或招标选择前期代理人,协助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可研报告的评估,完成报批手续,通过招标落实设计单位,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完成土地使用拆迁工作。 2)工程代建。授权代建人办理开工申请报告,取得施工许可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组织管理协调工程的施工建设,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
四、公共设施及服务私营化模式
1. BOT建造一运营一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方式:
BOT有时也称为“特许经营权”(Concession)方式, BOT是一种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Limited―recourseProjectFinancing)方式,引申的方式,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Build―Own―Operate)建造―拥有―运营;BLT(Build―Lease―Transfer)建造―租赁―移交;BT(Build―Transfer)建造―移交等十余种。
2.PFI/PPP:PFI/PPP指利用私人或私营企业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优势,向社会提供长期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PFI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1)私营部门经济上自立的项目(Free―standingProjects)。公共部门从规划的角度确定对项目的要求,并向私营部门授予特许经营权。私营部门完全依赖向使用者的收费回收投资、赚取利润,项目最终是否移交政府取决于采用BOT或BOO的方式。
(2)合资经营(JointVentures)。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出资、分担成本,其中公共部门的出资方式可以包括提供特许贷款(ConcessionaryLoans)、参股、固定资产人股等,或上述方式的结合。私方伙伴通过竞争方式产生,对项目拥有主导控制权。向使用者收费。
(3)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Servicessoldtothepublicsector)。由私营部门融资、建成项目并提供服务,费用补偿(包括成本和利润)依靠向公共部门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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