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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进度管理
(一)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
(二)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三)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6)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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