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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质量管理
(一)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二)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四)重新检验: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需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组织试车,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全部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时,应当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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