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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一)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1)招标文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情况,特别是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落实等情况,都要确保真实和可靠
。(3)招标文件介绍的工程情况和提出的要求,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相一致。(4)
招标文件的内容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规模、性质、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相一致,使招标文件系统、完整、准确。
(5)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6)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7)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辅助材料。
(三)招标文件的发放: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也可以通过出售方式发布书面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五、编制工程标底: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
六、组织踏勘现场与答疑
(一)踏勘现场: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申请人对影响工程施工的现场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环境等情况,对工程项目一般应至少了解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管线设置情况;
(3)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4)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等;
(5)现场的环境,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
;(6)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即工程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工棚,堆放材料的库房以及这些设施所占的地方等。
(二)答疑: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或答疑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问题及解答纪要需同时向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便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招标人对问题的解答内容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编写进去,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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