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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应由相关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中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属于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不进行施工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招标资格:1.自行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2)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3)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委托招标备案: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2)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的程序: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的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4)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6)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文件的发放: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也可以通过出售方式发布书面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况:(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为未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2)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3)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如没有提供担保、没有投标人授权等。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报告: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属于备案,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除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还应遵守下列原则: (1)质量保证原则。(2)安全保证原则。(3)进度保证原则。(4)经济原则。(5)国产化原则。
货物招标合同:(1)重要的设备,与一个总厂厂商签订合同,不要分散签订,这样有利于管理。(2)长时间使用的大宗材料,与几家供货厂商签订连续供货和定期结算的供货合同,以防止独家供货时,厂商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延期供货。(3)对于零星物资供应也要引起足够重视。(4)在执行订货合同过程中,咨询工程师要密切注意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和补充定货。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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