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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lesson$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我国产业政策集中体现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它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管理权限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二)适用范围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主要依据之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中的政策衔接问题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商务部研究协商。
(三)内容构成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允许类不列入。
(四)鼓励类产业的确定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
国内具备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限制类产业的确定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人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
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不利于安全生产;
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