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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临考辅导-项目法人责任制

|0·2012-04-12 16:15:27浏览0 收藏0

项目法人责任制

  1.制定和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原国家计委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2.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没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3.项目法人的设立

  设立形式: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项目法人的职责: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设立的时间要求: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丁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4.项目法人的组建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以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存在的,则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

  项目法人是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则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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