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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咨询工程师《项目组织与管理》要点(38)

|0·2012-02-28 14:34:24浏览0 收藏0

  (六)环境保护$lesson$

  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保证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3)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人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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