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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模式可以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整个工程可以提前投产,节约投资,减少投资风险,较早地取得收益;CM单位或CM经理早期即介入设计管理,$lesson$
因而设计者可听取CM经理的建议,预先考虑施工因素,以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还可运用价值工程改进设计,以节省投资;设计一部分,竞争性招标一部分,并及时施工,因而设计变更较少。
但分项招标可能导致承包费用较高,因而要做好分析比较,研究项目分项的多少,充分发挥专业分包商的专长。
需要注意的是,该模式中要求挑选精明强干,懂管理、懂经济、又懂工程技术的人才来担任CM经理。CM经理与业主为合同关系,他负责工程的监督、协调及管理工作,
在施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定期与承包商会晤,对成本、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并预测和监控成本和进度的变化。
4.“代建制”模式
1993年开始,我国部分省市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
一体的弊端,以及由此导致的各方行为主体责任不明确、过程无法有效控制等问题,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
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现在的项目代建制度。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代建制”是指投资方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他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的模式。“代建制”是一种特殊的项目管理方式。“代建制”除项目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项目策划,报批,办规划、土地、环评、消防;市政、人防、绿化、开工等手续,采购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服务单位等内容。目前,“代建制”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人代行项目业主的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自主选择工程服务商和承包商。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的验收。
(2)以常设性事业单位为主,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即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使用单位。如深圳市借鉴中国香港做法,成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专门管理机构,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
从工程项目的代建阶段来分,“代建制”的实施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两阶段代建。
(1)全过程代建。即委托人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面向社会招标代建人,由代建人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从项目的可研报告开始介入,负责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乃至于竣工验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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