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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要点-规划编制中的衔接

|0·2012-01-17 10:52:32浏览0 收藏0

  规划编制中的衔接$lesson$

  三、规划编制中的衔接

  规划编制过程中,为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必须保证与其他各类规划的衔接。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一)规划衔接要遵循的原则

  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的原则;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的原则;

  专项规划之间不相互矛盾的原则;

  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二)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程序

  1.总体规划衔接程序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2.专项规划衔接程序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3.区域规划衔接程序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三)衔接的内容

  各级各类规划衔接整合的内容包括:

  (1)方针政策的衔接。主要目的是保持各级各类规划方针原则的一致性,保持政策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2)发展目标的衔接。

  (3)措施手段的衔接。

  (4)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

  (5)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衔接。

  国家、省级、市县级规划的衔接。

  国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

  跨行政区域的规划与国家总体规划、地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

  (四)关于规划衔接的其他规定

  (1)应当衔接而未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在主要内容上存在明显矛盾的,可以提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做出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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