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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9 工程设计的行政法律责任
1.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未经注册的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设计活动。
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设计活动。
不得将所承揽的设计转包。
必须在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没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货商。
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开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设计人的安全责任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丁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人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上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尘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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