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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咨询工程师《工程咨询概论》资料精选(40)

|0·2010-03-30 10:17:03浏览0 收藏0

  命题点4 工程咨询单位前期工程咨询的民事责任

  1.常见违约行为

  履行不能:指因可归于咨询单位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履行迟延:指对履行期已满而能够履行的合同,因可归于咨询单位的事由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拒绝履行:指咨询单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合同;

  履行不当:又称瑕疵履行,指咨询单位没有完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主要包括: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全部报告或服务;咨询报告或服务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未达到合同要求;履行方式、地点不当等。

  2.承担违约责任方式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赔偿金或违约金责任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履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实财产的减少,也称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是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也称可得利益、间接损失。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刘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实行补偿性的约定违约金,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力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合同法中对咨询合同的特别规定

  咨询单位没有提交咨询报告:在咨询合同中,按期提交咨询报告,是咨询单位最主要的义务,而没有提交咨询报告是最严重的违约行为,受托人不仅无权收取报酬,而且应当向委托人返还报酬或者赔偿损失。

  咨询单位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如果咨询单位在接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前景材料及有关的技术资料、数据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如两个月,不进行调查论证,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咨向单位返还已经支付的报酬和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咨询单位所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咨洵报告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咨询报告中存在着明显的失误,质量低劣,参考价值差;受托人在咨询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并请求受托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咨询报告基本符合约定的条什,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则咨询单位应当减收报酬,已经收到全部报酬的,应当返还一部分报酬。

  4.侵权责任

  指咨询单位或执业人员因侵犯他人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各种侵权行为中以侵犯知识产权最为常见。

  5.实施咨询报告发生损失的责任

  对于咨询单位而言不外于两种责任:一是在咨洵评估报告符合委托或合同要求情况下,委托力、按照咨询评估结论进行决策,发生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二是咨询评估报告存在诸如咨询评估结论错误等重大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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