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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的编制
(一)决策主体
在我国,国家总体规划决策属于战略层面和宏观层面的决策,由中共中央做出。省(市、自治区)县级的总体规划,由各个地方省(市、自治区)县党委做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决策由相应级别的政府做出。
(二)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规划形成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的意义在于:
(1)使规划体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
(2)保证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社会参与,是保证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1)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2)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3)实行编制规划的老师论证制度。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老师组成的规划老师咨询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老师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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