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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996年1月,原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要求,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施行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责任制度。
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
施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贯彻执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是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机制、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2.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1996年8月国务院决定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参照执行。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在项目的总投资中,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3.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法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以内的,必须进行招标。
4.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1996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照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5.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999年10月1日起,国家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该法第十六章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的内容均应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工程、货物和服务均应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项目经理责任制
1995年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2003年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7.代建制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代建制是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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