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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开标前应保证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老师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老师,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老师库内相关专业的老师名单中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三)定标
经过评定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一的被首先邀请参加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如与排名第一的咨询单位放弃中标,或者中标无效,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招标人可以邀请排名第二的公司进行,以此类推。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四)评标、定标过程保密与延长
评标、定标过程应当严格保密。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撤回其投标文件,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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