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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效益和经济费用的估算
1、经济费用效益计算的原则:
项目投资所造成的经济费用和效益的计算,应在利益相关者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在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相关利益主体获得的收益及付出的代价,计算项目相关的费用和效益。
1) 支付意愿原则;
2) 受偿意愿原则;
3) 机会成本原则;
4)实用价值计算原则。
2、经济费用效益采用影子价格计算
影子价格是能够真实反映项目投入物和产出物真实经济价值的计算价格。
影子价格是以国民经济评价的定价原则测定,可以反映的信息包括:项目的产出物和投入物的真实经济价值;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3、具有市场价格的货物或服务费用效益的计算
(1)若货物或服务处于竞争性市场环境中,应采用市场价值作为计算中心项目投入物和产出物影子价格的依据。
(2)如果项目的投入物或产出物的规模很大,项目的实施将足以影响其市场价格,导致“有项目”和“无项目”两种情况下市场价格的不一致,取二者的平均值作为测算影子价格的依据。
(3)投入物与产出物的影子价格中流转税按下列原则确定:
1)对于产出品:增加供给满足国内市场供应的,影子价格按支付意愿确定,含流转税;顶替原有市场供应的,影子价格按机会成本确定,不含流转税。
2)对于投入品:用新增供应来满足项目的,影子价格按机会成本确定,不含流转税;挤占原有用户满足项目的,影子价格按支付意愿确定,含流转税。
3)在不能判断产出或投入是增加供给还是挤占(替代)原有供给的情况下,要可简化处理为:产出影子价格一般包含实际缴纳流转税,投入的影子价格一般不含实际缴纳流转税。
4)对于可外贸货物,其投入物或产出物价格应基于口岸价格进行计算
出口产出物的影子价格(出厂价)=离岸价(fob)×影子汇率-出口费用
进口投入物的影子价格(到厂价)=到岸价(cif)×影子汇率+进口费用
式中:离岸价(fob)――出口货物运抵我国出口口岸交货的价格;
到岸价(cif)――进口货物运抵我国进口口岸交货的价格,包括货物进口的货价、运抵我国口岸之前所发生的境外运费或保险费;
进口或出口费用――货物在进出口环节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运输费用、储运、装卸、运输保险等各种费用支出及物流环节的各种损失、损耗等。
5)如果可外贸货物以财务成本或价格为基础调整计算经济费用和效益,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如果不存在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补贴等转移支付因素,则项目的投入物或产出物价值直接采用口岸价格进行调整计算。
②如果货物的进出口环节存在转移支付因素,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4、不具有市场价格的货物或服务费用效益的计算
(1)不具有市场价格的货物或服务
应注意以下可能出现的偏差:1)策略性偏差;2)资料性偏差;3)手段性偏差;4)假想性偏差。
(2)政府调控价格货物
政府调控价格:政府定价、指导价、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等。
国家主要调控价格的产品有:电价、铁路运输、水价等。这类产品在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就需要采取特殊的方法:成本分解法、消费者支付意愿和机会成本。
a、成本分解法:确定非外贸货物影子价格的一个重要方法。对某种货物的成本进行分解并用影子价格进行调整换算。分解成本使指某种货物的制造生产所需耗费的全部社会资源的价值,包括各种物料投入以及人工、土地投入,资本投入所应分摊的机会成本费用。
b、消费者支付意愿:消费者为获得末种商品或服务所愿意付出的价格。
c、机会成本:用语项目的某种资源若不用于本项目而用于其他替代机会,在所有其他替代机会中所能获得的最大效益。
举例:
1)电价:作为投入物时,按成本分解法测定,电力过剩的地区,可以按电力生产的边际成本分解定价;作为产出物时,按电力为当地经济所作的边际贡献计算。
2)铁路运输:作为投入物时,一般按完全成本分解定价。在铁路运输能力过剩的地区按边际成本分解定价;在铁路运输紧张地区按支付意愿定价。作为产出物时按替代运输成本的节约、诱发运输量的支付意愿等测算。
3)水:作为投入物时,按后备水源的成本分解定价,或按照恢复水功能的成本定价。作为产出物时,按消费者支付意愿或者消费者承受能力加政府补贴确定。
5、特殊投入物影子价格的确定:劳动力、土地、自然资源。影子价格需要采用特定的方法。
(1)人力资源的影子价格――影子工资
影子工资:指由于项目在实施和运营中投入了劳动力,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包括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和劳动力转移而引起的新增资源消耗。
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是影子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指项目所用的劳动力如果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能创造的最大效益。这与劳动力的技术熟练程度和供求状况有关,一般来说,技术熟练程度越高,越稀缺的劳动力,机会成本就越高。计算公式:
人力资源投入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新增资源消耗
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是拟建项目占用的人力资源由于在本项目使用而不能用于其它地方或是享受闲暇时间因而被迫放弃的价值,按下列原则分析确定:
1)过去受雇于别处,由于本项目的实施而转移过来的人员,其影子工资应是其放弃过去就业机会的工资(含工资性福利)及支付的税金之和。
2)对于自愿失业人员,影子工资等于本项目的使用所支付的税后净工资额。
3)非自愿失业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应反映他们为了工作而放弃休闲意愿接受的最低工资金额。
(2)土地的影子价格
根据土地的用途的机会成本原则或消费者支付意愿原则计算影子价格。
1)生产性用地:主工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其它生产性用地,按照这些生产用地未来可以提供的产出物的效益及因改变土地用途而发生的新增资源消耗进行计算:
土地的经济成本(影子价格)=土地机会成本+新增资源消耗
式中:土地的机会成本:应按照社会对这些生产用地未来可以提供的消费产品的支付意愿价格进行分析计算。一般按照项目占用土地在“无项目”情况下的“最佳可行替代用途”的生产性产出的净效益现值进行计算。
新增资源消耗:应按照在“有项目”情况下土地的征用造成原有地的附属物财产的损失及其他资源耗费来计算,主要包括拆迁补偿、农民安置补助费等等。土地平整等开发成本应计入工程建设成本中,在土地经济成本估算中不再重复计算。
2)非生产性用地:如住宅、休闲用地等,应按照支付意愿的原则,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测算其影子价格。
3)对土机会成本的计算按以下要求进行:
国家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建设项目从国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采取三种方式:协议出让、公开招标、拍卖。
三种出让方式形成了三种土地出让价格:协议价格、招标价格、拍卖价格。
①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或拍卖取得的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应该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其影子价格。
②如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协议地价,应该分析优惠价格或扭曲情况,参照当地正常情况下的市场交易价格,调整或类比计算其影子价格;
③当无法通过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类比确定土地影子价格时,应该采用收益现值法或土地开发成本加开发投资应得收益确定。当采用收益现值法确定土地影子价格时,应以社会折现率对土地的未来收益及费用进行折现。
④土地价格值的估算应反映实际的或潜在的规划批准情况,如果土地用途受到限制,应分析这些限制被解除的可能性,以及解除限制对土地价值的影响。
⑤项目征用农村土地,应按土地征用费调整计算其影子价格。
a、耕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应视为土地的机会成本;
b、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应视为新增资源消耗;
c、在征地过程中收取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开发费等各种税费,主视为转移支付,不列入土地经济费用的计算。
(3)自然资源的影子价格
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等。
资源资产:指所有权已经界定,或者随着项目的实施可以界定,所有者能够有效控制并能够在目前或可预见的将来产生预期经济效益的自然资源。资源资产属于经济资产范畴,包括:土地资产、森林资产、矿产资产和水资产等。
经济费用效益分析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需要投入的自然资源,是项目投入物的替代方案的成本、对这些资源资产用于其他用途的机会成本等进行分析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