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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注册没有年龄方面的限制,参加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通过就可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周期是三年,每三年需要继续教育。一般是每年的8-9月份申报注册资料。
咨询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初始注册
第七条合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到初审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规定的专业划分,进行专业类别注册。最多只能申报两个专业,即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华人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的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未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注册,但在以后年份申请初始注册的,需提交自取得资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注册申请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注册证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由本人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初审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撤销注册不满3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继续注册
第十四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六条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予继续注册:
(一)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豆丁定的处分尚未期满的;
(二)未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第十八条继续注册每年集中办理,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申请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专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
(三)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第二十二条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变更注册,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五章注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予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服刑;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五)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四、注册办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