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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是指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第9 号令),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分别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开展资信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咨询行业提供健康发展导向,以及为委托单位选择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参考。开展资信评价,应统一执行以下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近3 年的专业技术力量、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为主要指标,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资信评价类别分为专业资信、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专业资信、专项资信设甲级和乙级,综合资信只设甲级。
(二)专业资信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划分的21个专业进行评定;PPP 咨询专项资信、综合资信不分专业。
(三)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每年度集中申请和评定,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单位满3 年后重新申请和评定,期间对发现不再达到相应标准的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四)申请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甲级资信评价标准
(一)甲级专业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1)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12 人;
(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至少4 名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2 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两者不重复计算;
(3)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8 年。
2.合同业绩。
申请评价的专业近3 年合同业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规划咨询不少于1 项或省级规划咨询不少于2 项或市级规划咨询不少于4 项,且全部服务范围内(规划咨询、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业绩累计不少于10 项;
(2)单一服务范围内完成的业绩累计不少于40 项,或覆盖两个及以上服务范围的业绩累计不少于30 项;
(3)项目咨询、评估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等三项服务范围内完成的单个项目投资额15 亿元及以上业绩不少于10 项。
3.守法信用记录。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1)列入工程咨询“黑名单”的;
(2)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处罚且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录的;
(3)列入其他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不予支持”联合惩戒措施的。
4.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 年。
(二)PPP 咨询甲级专项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6 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8 人,两者不重复计算。
2.合同业绩。
近3 年完成PPP 咨询合同业绩不少于40 项。PPP 咨询合同业绩的认定范围及要求见本标准附注。
3.满足甲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
4.单位从事PPP 咨询业务不少于3 年。
(三)甲级综合资信。
申请甲级综合资信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甲级专业资信12 个或以上;
2.甲级专业资信6 个或以上,同时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35 人、12 个及以上专业近3 年均有业绩、12 个及以上专业均至少配备咨询工程师(投资)和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各1 名。甲级综合资信可以作为所有专业规划咨询和评估咨询业务能力的参考。
三、乙级资信评价标准
(一)乙级专业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1)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6 人;
(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至少3 名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1 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两者不重复计算;
(3)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为咨询工程师(投资),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6 年。
2.合同业绩。
申请评价的专业近3 年全部服务范围内完成的业绩累计不少于15 项。
3.守法信用记录。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信用,没有下列情形:
(1)列入工程咨询“黑名单”的;
(2)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被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处罚且列入工程咨询不良记录的;
(3)列入其他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适用“在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中不予支持”联合惩戒措施的。
4.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 年。
考虑到工程咨询市场实际情况,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申请乙级专业资信预评价。
预评价的标准为:(1)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4 人;(2)申请评价的专业应配备至少3 名咨询工程师(投资)和至少1 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两者不重复计算;(3)满足乙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同一单位只可申请一次预评价,预评价结果满1 年后自动失效。
(二)PPP 咨询乙级专项资信。
1.专业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4 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6 人,两者不重复计算。
2.合同业绩。
近3 年完成PPP 咨询合同业绩不少于20 项。PPP 咨询合同业绩的认定范围及要求见本标准附注。
3.满足乙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
4.单位从事PPP 咨询业务不少于2 年。
考虑到PPP 咨询市场实际情况,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申请PPP 咨询乙级专项资信预评价。预评价的标准为:
(1)单位从事PPP 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2 人,法律、财务、金融等专业人员不少于6 人,两者不重复计算;(2)满足乙级专业资信守法信用记录要求。同一单位只可申请一次预评价,预评价结果满1 年后自动失效。
注:
1.核定申请PPP 咨询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的合同业绩时,本单位从事PPP 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在入职本单位之前主持并签字的合同业绩可以计入。
2.本标准所称PPP 咨询合同业绩包括,县级以上PPP 项目规划的编制、含有PPP 项目实施专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PPP 项目合同(含特许经营协议)的编制、PPP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编制、PPP 项目物有所值论证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方案的编制(计为一项业绩)。
3.PPP 咨询合同业绩用以申请专业资信、综合资信时,仅限于含有PPP 项目实施专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审批部门委托的评估、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
4.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兼并、重组等重大变更的,需重新申请资信评价;工程咨询单位注销或破产的,资信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原文链接:http://www.gpaec.com.cn/html/2021/shengnews_0907/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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