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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节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一、招标资格与招标准备
(一)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获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1.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经验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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