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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咨询工程师考点笔记: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
一、实施阶段质量管理的程序和依据
项目质量管理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1.确定质量计划;
2.实施质量控制;
3.开展质量检查与处置;
4.落实质量改进。
其中,质量计划对外是质量保证文件,对内是质量控制文件。其内容有: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与管理、项目生产要素的质量控制、实施质量目标与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措施、项目质量文件管理。
工程项目在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依据主要包括:
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设计文件
3.法律法规
4.技术标准规范
二、实施阶段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
施工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流程:
1.施工质量目标分解;
2.施工技术交底与工序控制;
3.施工质量偏差控制;
4.产品或服务的验证、评价和防护。
按照这个流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质量策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实施PDCA循环控制、加强五要素过程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工作、纠正偏差、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总结改进。
质量控制点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重要影响因素;
2.工艺上有严格要求,对下道工序的活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部位;
3.严重影响项目质量的材料质量和性能;
4.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间歇时间;
5.与施工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
6.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
7.紧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或可能对生产安排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项目;
8.隐蔽工程验收。
纠正偏差:对检验和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按规定进行标识、记录、评价、隔离,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采用返修、加固、返工、让步接受和报废措施,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三、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工作内容
施工质量验收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和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成果的全面检验。
(一)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是: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小单位,是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验收包括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
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是: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是: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验收。
6.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例题】(2018真题)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的要求有( )。
A.观感质量符合要求
B.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C.所含分项工程的90%以上质量验收合格
D.所检验工程具备运行条件
E.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符合相应规定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工作内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标准包括:(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参见教材P359。
(三)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1)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要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要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5)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2.施工质量验收的工作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四、质量保修期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期管理工作内容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咨询单位应督促承包人编制保修工作计划,履行保修义务。保修工作计划应包括:主管保修的部门;执行保修工作的责任者;保修与回访时间;保修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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