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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项目决策与前期策划
第二节 项目决策程序与责任
【考试大纲要求】
㈡项目决策程序与责任
【内容讲解】
一、项目决策程序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八大类:
㈠审批制项目决策程序
本节所称的审批制项目,主要是指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除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外,一般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其策划与决策的程序如下:
⒈编制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根据规划要求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⒉项目建议书的受理与审批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事权,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复项目建议书(一般称项目立项),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如有必要,项目审批部门在受理项目建议书后委托入选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⒊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受理与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原申报程序和事权向原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附以下文件: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④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者节能登记表;⑤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项目审批部门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一般按规定时限委托入选工程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评估。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老师评议制度。
⒌转入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组织初步设计
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依据批复文件,按照规定要求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设计单位组织初步设计。
对于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决策一般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项目策划和决策要求进行立项、决策,然后按照PPP项目决策程序管理。
㈡核准制项目决策程序
实行核准制决策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列入国务院颁发的《核准目录》内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公共安全战略布局)
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 “三个清单”管理制度 |
管理负面清单制度 |
管理权力清单制度 |
|
管理责任清单制度 |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实行企业投资核准制项目的核准程序一般为:
⒈编制项目申请书
完成企业内部决策之后,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⒉报送项目申请书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向相应地方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书。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⒊项目受理与项目核准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
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㈢备案制项目决策程序
除《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⑴企业基本情况;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⑶项目总投资额:⑷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项目备案申请单位依据《项目备案证明》和项目备案代码,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市政、质量技术监督、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后续手续。
为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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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程序
PPP项目的决策,一般仍应纳入正常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审批制项目决策程序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相应的立项、决策审批。在此基础上,按照PPP模式的内涵、功能作用、适用范围和管理程序等规定,完善决策程序。
㈤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决策程序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实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决策程序的项目,是指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核准或备案项目中需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㈥国外贷款项目决策程序
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适应当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的新需求。
㈦外商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书或备案申请,除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唯利升重共荣)等方面进行审核外,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对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分类管理,分别为:
⒈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决策程序
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报国务院备案。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⒉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决策程序
对于在《核准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核准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㈧境外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分类管理,分别为:
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决策程序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书。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出具确认函。
⒉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决策程序
除境外投资实施项目核准制以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决策责任
㈠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核准)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
㈡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负责,并承担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
㈢咨询机构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㈣政府职能部门
㈤金融机构:独立审贷,对贷款风险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