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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融资体制与投资政策
第二节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五制度)
资本金、项目法人、招投标、施工监理、合同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制定项目法人责任制目的
目的: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国有+经营性+大中型)
无项目法人的处罚:
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法人的设立及职责
(1)设立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时间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成立项目法人筹备组
申报可研报告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可研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3)项目法人职责(项目全过程负责)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四)项目法人的组建
设立子公司的——重新设立项目法人
设分公司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要设立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五)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职权(新增)
建设项目的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权:①负责筹措建设资金;②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③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④提出项目开工报告;⑤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 重大问题;⑥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⑦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⑧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建设项目总经理的职权(新增)
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①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董事会审查;②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标、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③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④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⑤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⑥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⑧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⑨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⑩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⑪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⑫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⑬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⑭提名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二、项目资本金制度
(一)制度的由来
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二)适用范围
国有单位的经营性项目试行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参照实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含义
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此部分资金的利息和债务
出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权益
可转让但不得抽回
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
(四)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1)出资方式
货币
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① 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
② 无形资产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20%
③ 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 以货币出资的资本金来源
①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② 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资金;
③个人资金;
④其他资金。
(五)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比例规定
(1) 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 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 。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 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 ,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六)投资项目资本金的管理
(1)认缴方式。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与资本金有关的内容。 可研报告中应有资本金筹措的详细说明
(3)投资项目概算变动,项目资本金应进行相应调整。
(4) 项目资本金的存放和使用。主要使用哪个银行的贷款,资本金存入该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银行
(5) 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定。不到位的,投资管理部门不发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停缓建有关项目。
三、招标投标制度
(一)基本概念
(二)法律规范
(三)政府职责及分工
( 四)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招标方式
1.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 招标方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相同。
(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六)公开招标的一般程序
招标
投标
开标
评标
中标
四、工程监理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是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二)监理合同与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工程监理人员及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不能与被监理的单位有利害关系)。
无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四)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及规模标准
1.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①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 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和规模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
供水、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5万平米以上的必须监理
5万平米以下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高层住宅以及复杂的多层住宅必须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①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②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
五、合同管理制度
(一)法律依据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概念、构成及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合同的订立
(1)发包方可总发包,也可以分别发包。
(2)承包方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给第三方,但不得全部工程转包,也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承包方及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3)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 4 )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内容
( 1 )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 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 2 )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六、其他管理制度
(一)城乡规划管理
用地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
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管理
1、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2、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环境保护管理
1.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安全生产管理
(五)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新增)
随着简政放权的深人推进,对投资项目接住管好和协同监管亟待加强,为此,我国加快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从创新管理入手,围绕既放权到位、接住管好,又服务到位、监管有效,促进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活力充分释放的改革目标,通过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国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制度+技术” 的有效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切实接住管好。
在取消下放核准事项的同时,有关部门要主动协同放权。按照方便办事、就近服务原则,充分考虑基层承接能力,合理确定下放层级。同时,提高基层承接和监管能力,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是突出监管重点。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人标准等,重点围绕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开展全过程监管。
三是落实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 、“ 谁承接、谁监管” 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四是创新监管方式。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横向联通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纵向贯通各级政府,逐步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做到全透明、可核査。同时,实施投资项目信息线备案制度。
五是健全约束惩戒机制。
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等监督执法和信息公开,设立“异常信用记录” 和“ 黑名单” ,对守法者开设快速通道,对失信者采取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