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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与法律依据
1.招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独立原则;
(6)接受行政监督原则。
2.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包括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二)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程序
1.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和条件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规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但应由相关部门批准: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不进行施工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1.招标资格
(1)自行招标
(2)委托招标
2.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1)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3.开标、评标与定标
(1)开标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评标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定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
(4)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4.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招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
(1)招标文件撤回。
(2)招标文件撤销。
(四)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工作
1.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1)质量保证原则
(2)安全保证原则
(3)进度保证原则
(4)经济原则
(5)国产化原则
2.招标方式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
(2)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6.开标、评标和定标
7.发出中标通知书与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