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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责任制:
制定目的: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
适用范围: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否则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法人设立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设立时间: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法人职责: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组建: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基建大中型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