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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是:
1、凡投资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均计为投资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
2、凡国民经济为投资项目付出的代价,均计为投资项目的国民经济费用。
3、在考察投资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与费用时,应遵循国民经济效益和费用计算范围相对应的原则。
国民经济费用和效益可分为直接国民经济费用与直接国民经济效益以及间接国民经济费用与间接国民经济效益。
(二)直接效益与直接费用
1.直接效益:由项目产出物产生并在项目计算范围内的经济效益,一般表现为项目为社会生产提供的物质产品、科技文化成果和各种各样的服务所产生的效益。大多在财务评价中能够得以反映,但值得注意的是有时会有一定程度的失真,因而需要用影子价格等来调整。
2.直接费用:项目使用投入物所产生并在项目范围内计算的经济费用,一般表现为投入项目的各种物料、人工、资金、技术以及自然资源而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消耗。一般在财务评价中能够得以反映,但有时也有一定程度的失真,也需要用影子价格等来调整。
(三)间接效益与间接费用
1.间接效益:由项目引起而在直接效益中没有得到反映的效益。一般在财务评价中不会得到反映。
2.间接费用:由项目引起而在直接费用中没有得到反映的费用。一般在财务评价中没有得到反映。
3.外部效果:项目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的统称。包括
(1)环境影响; (2)技术扩散效果;(3)“上、下游”企业相邻效果;(4)乘数效果; (5)价格影响